近年來,佛山市南海區(qū)人民法院(下稱“南海法院”)積極推動小額訴訟程序“應適盡適”,通過強化小額訴訟配套機制、準確把握適用標準和范圍、深度應用智慧法院建設成果等方式,優(yōu)化審判資源配置,降低當事人訴訟成本,保障當事人勝訴權益高效兌現(xiàn)。3月23日,南海法院正式發(fā)布“2022年度小額訴訟十大案例”。
1.梁某與某婚戀策劃公司服務合同糾紛案
案情
(資料圖)
被告為原告提供婚戀服務。雙方簽訂服務合同,原告支付了39888元服務費。當晚,被告向原告發(fā)送了9個女會員的資料,原告對其中2人有約見意向,但該2人在該周日不方便約見,故被告在該周日沒有為原告安排約見。次日,原告以被告存在欺詐及違約為由,要求全額退款。
裁判
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已實際為原告提供服務,雖然服務存在瑕疵,但不構成違約。原告主張解除合同,被告也同意,故予以照準。法院根據(jù)合同履行情況及當事人的過錯程度,酌定被告退還服務費36000元予原告。
典型意義
本案雙方對是否應退款及退款金額爭議較大,但本案事實清楚,微信聊天記錄可以反映雙方爭議的全過程,權利義務關系明確,且標的額較小,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利于高效解紛。
2.某銀行與覃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系列案
案情
某銀行與覃某等人通過該行APP辦理小額貸款業(yè)務,并將電子借款合同等電子數(shù)據(jù)上傳至“至信鏈”平臺,以區(qū)塊鏈技術固定電子證據(jù)。因覃某等人逾期未還款,某銀行通過廣東訴訟服務網在線提交了經區(qū)塊鏈存證的電子證據(jù),并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裁判
法院審理認為,原告提交的電子數(shù)據(jù)與其上傳于區(qū)塊鏈存證平臺的數(shù)據(jù)經核驗對比一致,未經篡改,故對原告舉證予以采信,被告未依約歸還借款,應向原告償還借款并支付利息、罰息等。
典型意義
該系列案是南海法院首次應用“區(qū)塊鏈證據(jù)核驗”技術審理的小額金融糾紛案件。與電子證據(jù)傳統(tǒng)的示證方式相比,區(qū)塊鏈技術真正實現(xiàn)了電子數(shù)據(jù)全流程記錄,解決電子證據(jù)不完整、易篡改、存儲難等問題,為司法審判提質增效。
3.某安保險公司與葉某、某洋保險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案
案情
葉某在交通事故中,被交警認定負全責。對方車輛的保險人某安保險公司理賠后,向葉某及葉某駕駛車輛的保險人某洋保險公司追償。某洋保險公司辯稱,投保車輛為非營業(yè)貨車,但葉某私自用于營運,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,故保險人在商業(yè)三者險范圍內免賠。
裁判
法院審理認為,葉某將案涉車輛用作營運并從中獲利,且其未提供證據(jù)證明其已依照保險合同約定履行了通知義務,故判決某洋保險公司在商業(yè)三者險項下無須承擔賠償責任。
典型意義
本案屬于保險案件中較難把握的免賠事由,但其指向的基本事實不存在爭議,權利義務關系明確,符合小額訴訟程序的適用條件。
4.陳某與王某租賃合同糾紛案
案情
原、被告通過微信及口頭約定,原告租賃被告店鋪入門位置投放廣告,租期一年,租金共2000元,每月可遮擋一天。因案涉廣告位實際不止被遮擋一天,有時連續(xù)遮擋時間較長,故原告以被告違約為由提起訴訟。
裁判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(jù)微信聊天記錄及雙方庭審陳述,被告確實存在違約行為,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權。在雙方無約定違約責任的情況下,法院根據(jù)雙方履約情況、過錯程度、廣告收益等,酌定被告退還原告廣告費500元。
典型意義
本案中,雖然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,但案件事實尚能查明,出租方是否存在違約行為不難認定。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,能夠快速定分止爭,節(jié)省雙方的時間和金錢成本。
5.鄧某與江某勞務合同案
案情
江某聘請鄧某做月嫂工作,雙方通過微信溝通,約定勞務報酬、工作時間等事宜。后鄧某在江某家中工作了78天,收到報酬36000元。雙方對鄧某在江某生產前的勞務報酬標準、節(jié)假日工資等存在爭議引發(fā)訴訟。
裁判
法院審理認為,根據(jù)微信聊天記錄,江某已告知具體上班時間,不存在等待期;江某是以月嫂名義雇請鄧某,鄧某工作期間均按月嫂標準計酬;江某在元旦現(xiàn)金支付的600元應屬報酬而非贈與。判決江某應向鄧某支付5330.77元。
典型意義
本案看似爭議較大,但雙方實際對勞務合同建立、工作時間、款項支付都沒有爭議。雙方的爭議不涉及是非問題,只是因為約定不清而產生一些分歧。當事人亦希望法院作為中立方根據(jù)事實解決分歧。類似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有利于快速化解糾紛。
6.李某與謝某民間借貸糾紛案
案情
謝某向詹某提出借款,詹某向李某借款2萬元后轉借給謝某。李某與謝某簽訂借條,確認借款金額為4萬元。后謝某向李某歸還了1萬元。李某訴請謝某歸還4萬元,謝某辯稱其只欠李某1萬元。訴訟中李某將訴請標的變更為1.5萬元。
裁判
法院審理認為,謝某尚欠借款本金1萬元,借條約定的本金4萬元實際包含了2萬元利息,該利息約定過高,應予調整。判決謝某應向李某歸還借款本金1萬元及按年利率14.8%計付利息。
典型意義
本案中,雙方在庭前存在較大矛盾,且被告情緒激動,明確表示不配合法院調查。經法官反復溝通,雙方最終均予配合,案件事實得以順利查明,雙方對裁判結果均無異議??梢?,充分、有效的庭前準備工作有助于法官對案件精準預判,快速、妥善處理糾紛,實現(xiàn)小額訴訟審理“簡、快、準”的目標。
7.辛某與某美甲店健康權糾紛案
案情
辛某在某美甲店修腳時,被告知患有“血濃泡”,需要治療,并承諾1200元包治愈,辛某當即同意治療方案并開始足部治療。后辛某多次前往該美甲店進行治療,但足疾并未好轉,反而更加嚴重。直至出現(xiàn)行走困難,辛某到醫(yī)院就診,經診斷患“掌跖疣”需進行手術,術后需定期復查換藥。辛某認為美甲店“誤診”導致其病情加重,又得知該店涉嫌無證經營沐足項目,故提起訴訟。
裁判
法院審理認為,某美甲店無證經營沐足項目,導致辛某足疾加重,應承擔賠償責任。而辛某作為成年人,在身體出現(xiàn)嚴重癥狀時仍未及時就醫(yī),導致病情進一步加重,存在過錯,也應承擔相應責任。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,酌定辛某自擔30%的責任,美甲店承擔70%的責任,賠償各項損失共計5100元。
典型意義
本案涉金額不大,但雙方對賠償責任分歧較大。法院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,能夠快速厘清雙方責任,幫助陷入消費陷阱的消費者盡快獲得賠償。
8.某貿易公司與某食品店合同糾紛案
案情
原告向被告交付飲料200箱,貨款共20400元。被告在發(fā)貨單上蓋章,并備注“已收貨、未付款”。原告訴請被告支付貨款20400元。被告提交的雙方交易人員的微信聊天記錄反映,雙方存在委托分銷關系,并約定售出全部貨物后再付款。
裁判
法院審理認為,雙方未就案涉交易簽訂書面協(xié)議,原告舉證僅能證明其向被告交付了貨物,不足以證明雙方存在買賣合同關系。結合證據(jù)可知,雙方存在委托分銷及分銷完畢再付款等約定,現(xiàn)案涉貨物未銷售完畢,付款條件未成就。故判決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典型意義
實踐中,小額貨物交易的買賣雙方經常不簽訂書面合同,法院不應簡單以送貨單即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買賣合同關系,而應當綜合審查合同協(xié)商、訂立、履行等整個流程以確定具體合同類型。
9.何某某與雷某某、黎某某定制玻璃合同糾紛案
案情
原告向兩被告提供定制門窗中空玻璃,但兩被告拖欠原告貨款87536元未付。經催收未果,原告遂起訴要求兩被告支付貨款及利息。
裁判
本案立案時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。庭前閱卷時,案件承辦法官注意到本案符合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(guī)定的當事人雙方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的條件,遂主動向雙方當事人釋明,詢問雙方是否同意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本案。征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后,法院將釋明經過及當事人意見記入筆錄,依法適用小額訴訟程序進行審理。
典型意義
法院在辦案過程中,如發(fā)現(xiàn)案件標的額符合民訴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(guī)定的,宜主動向當事人釋明小額訴訟程序的相關規(guī)定,引導當事人約定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,以便更快速、妥善處理民事糾紛。
10.吳某與蘇某合伙合同糾紛案
案情
吳某、蘇某、李某合伙經營工廠,蘇某因工受傷致殘。后三人協(xié)議散伙,蘇某出具《欠款單》確認欠李某6萬元、欠吳某4萬元,蘇某應得的傷殘補助款在結算后多退少補。吳某于2019年提起訴訟,要求蘇某支付合伙欠款4萬元,法院以傷殘補助金額尚未確定、欠款支付前提尚未成就為由駁回了其訴請?,F(xiàn)吳某再次起訴,要求蘇某支付欠款。蘇某辯稱,本案欠款與傷殘補助應同時結算或相互抵消。
裁判
法院審理認為,蘇某在本案中對傷殘補助金額提出了明確主張,可視為其以訴訟方式主張權利,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,避免當事人訴累,故在本案中對傷殘補助金額予以一并認定及結算。
典型意義
本案訴爭的關鍵在于工傷補償數(shù)額問題,該問題并不復雜,如要求當事人另訴解決,則浪費司法資源。既然雙方已成本案訴訟,則在本案中一攬子解決,方為經濟、高效的處理方式,加之本案適用小額訴訟,更能一槌定音,讓當事人在訴訟僵局中解脫出來。
文/南方日報唐夢 李昱瑩 何敏怡 林倩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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